- 普法宣傳|凈化網絡環境,打擊網絡謠言
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媒介傳播的,能夠引起關注,給社會穩定、公眾生活帶來影響的未經證實的信息。這些謠言往往會誤導公眾,造成社會恐慌,甚至對個人、組織或國家造成不良影響。面對網絡謠言的泛濫,我們必須保持警惕,積極抵制,共同維護網絡空間的清朗和平安。網絡謠言的常見套路01夸大其詞此類謠言較為常見,言往往有基本的素材,但是發布者對事實進行了夸大其詞和憑空腦補,如增加事實中的人數、虛報事故中受害人的受害程度。這種謠言迷惑性較大,唬住的人也多。02憑空杜撰為了吸引眼球,謠言者不管真實性是否被驗證,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故意編造杜撰,絕大部分謠言都屬于這一類。03拼湊剪接、斷章取義這種謠言的基本素材是真的,但有其特定背景、地域、條件和處理結果,脫離了具體的背景和場景被使用,就成為了謠言。有一些是拿過去幾年的圖片、視頻發布,有些是從某個完整的內容中摘取一小段,就大肆傳播并不加以解釋,令不明真相的網友誤會。這些謠言有真的成分,也有假的內容,半真半假,難以分辨。04假戲真拍網絡傳播中有很多被人為設計的情節與場面,甚至是有劇本、有情節、有演員的擺拍,如果視頻本身沒有說明情況,網友難以分辨真假。05辟謠求證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先用自己的小號發布一則謠言,然后用自己粉絲多流量大的賬號進行轉發,并“求證真假”。在這“求證”中,謠言得以傳播。這類是故意造謠。造謠、傳謠需承擔的法律后果01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02行政違法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03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條**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警方提醒: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請廣大網民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覺規范個人網上言行,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攜手維護網絡空間秩序。對在網上發布不實、不當言論,蓄意歪曲事實、編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處理。
2024-06-03 - 義烏法檢兩長同庭履職開出2000萬元“罰單” 依法懲處假冒“浪莎”襪案件
4月23日,由義烏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傳檔擔任審判長,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新出庭支持公訴的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并當庭宣判。該案涉及生產假冒浪莎品牌襪子并出售,涉案金額超4000萬元,第一被告人王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據介紹,2020年至案發,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浪莎”系注冊商標的情況下,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開設的加工點內生產假冒浪莎品牌襪子并出售。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招募被告人楊某、王某乙為其生產包裝假冒浪莎品牌的襪子。被告人王某甲負責采購生產假冒襪子所需的裸襪、帶有浪莎標識的包裝袋、防偽碼等原材料;被告人楊某負責打印訂單;被告人王某乙負責運輸假冒襪子,打包、裝車卸貨等工作。經查,被告人王某甲已銷售假冒浪莎品牌襪子人民幣4000萬余元。被告人楊某非法獲利至少人民幣12萬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獲利至少人民幣3.5萬元。公安機關現場查扣假冒浪莎品牌襪子、吊卡、包裝袋、包裝盒、防偽碼等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22萬余元。經商標權利人浪莎針織有限公司鑒定,涉案產品非其公司生產的產品,屬侵犯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義烏法院認為,王某甲、王某乙、楊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審理后,法庭當庭作出裁判,判決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被告人王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該案審理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同時本案被告人侵犯的是義烏本土知名襪業品牌“浪莎”,該品牌也是“中國馳名商標”,經過多年發展在市場上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三被告人生產銷售假冒的浪莎品牌襪子,涉案金額高達4000余萬元,非法獲利超100萬元,對案件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體現了義烏法院依法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建立健康有序的知識產權行業秩序,保護服務民營企業創新發展的積極態度。據悉,庭審還邀請兩代表一委員參與旁聽,加大了法律宣傳的廣度和深度,提高了公眾對商標品牌保護的意識,強化了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障與服務,實現從源頭減少侵權行為發生的良好社會效果。
2024-05-07 - 假冒零容忍!義烏法院開出2000萬元“罰單”,依法懲處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
為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4月23日,義烏法院開展“我是院長,現在開庭——保障科技創新,服務產業發展”活動,由黨組書記、院長吳傳檔擔任審判長,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新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并當庭宣判,二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
2024-04-23
因為我們深深意識到,現在企業之間的競爭...